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2财保231号
申请人:山东安厦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沙沟村东206国道南侧。机构组织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焦金刚,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枣庄中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东海路17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6140947189。
法定代表人:侯宗彦,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安厦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当日立案。申请人山东安厦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申请保全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申请保全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 姜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