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中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安厦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枣庄中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2民初3626号
原告:山东安厦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沙沟村东206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焦金刚,执行董事。
被告:枣庄中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东海路17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侯宗彦,董事长。
原告山东安厦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中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安厦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飞
书 记 员 曹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