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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山东省枣庄市第十六中学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402民初359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月8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西王庄镇后小湾村121号,公民身份证号:3704021964********。 被告:山东省枣庄市第十六中学,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光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402493310030G。 法定代表人:**,校长。 被告:枣庄中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东海路17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614094718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枣庄润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永安镇长江三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788474489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9年10月19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永安镇***190号,身份证号:3713241979********,联系方式:1337113****。 被告:***,男,汉族,1975年9月28日出生,住枣庄市峄城区阴平镇东金庄村176号,公民身份证号:3704041975********。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枣庄市第十六中学、枣庄中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枣庄润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6元,减半收取计493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褚 欣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