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402民初359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月8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西王庄镇后小湾村121号,公民身份证号:3704021964********。
被告:山东省枣庄市第十六中学,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光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402493310030G。
法定代表人:**,校长。
被告:枣庄中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东海路17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614094718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枣庄润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永安镇长江三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788474489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9年10月19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永安镇***190号,身份证号:3713241979********,联系方式:1337113****。
被告:***,男,汉族,1975年9月28日出生,住枣庄市峄城区阴平镇东金庄村176号,公民身份证号:3704041975********。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枣庄市第十六中学、枣庄中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枣庄润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6元,减半收取计493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褚 欣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