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来某某、湛江市锐能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823民初2961号 原告:来**,男,1967年0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锐能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观海路183号荣基国际广场公寓9层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MA52DEHN3R。 法定代表人:谭成。 被告:谭成,男,汉族,1960年8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52524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6年3月3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系被告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务助理。 被告:湛江新奥燃气高压管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71号城市高地花园欢乐家大厦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MA4UJ53U3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1年4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系被告湛江新奥燃气高压管网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来**与被告湛江市锐能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谭成、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湛江新奥燃气高压管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来**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来**以涉案工程款已得到清偿为由向本院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38.44元,减半收取7019.22元,由原告来**负担。 审 判 员  梁 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