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823民初2961号
原告:来**,男,1967年0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锐能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观海路183号荣基国际广场公寓9层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MA52DEHN3R。
法定代表人:谭成。
被告:谭成,男,汉族,1960年8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52524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6年3月3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系被告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务助理。
被告:湛江新奥燃气高压管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71号城市高地花园欢乐家大厦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MA4UJ53U3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1年4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系被告湛江新奥燃气高压管网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来**与被告湛江市锐能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谭成、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湛江新奥燃气高压管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来**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来**以涉案工程款已得到清偿为由向本院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38.44元,减半收取7019.22元,由原告来**负担。
审 判 员 梁 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