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05民初752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2月9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52524L,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29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