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202民初443号之一
原告:湖北远方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高新区横沟桥镇群力工业园(一楼东头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MA4F1Q8D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2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5252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远方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远方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99元,减半收取789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899.5元,由原告湖北远方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