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凯恒分公司与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境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407民初1844号之一
原告: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凯恒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松木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
被告: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东省广业环境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凯恒分公司与被告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境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凯恒分公司于202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凯恒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凯恒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1元,由原告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凯恒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