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云南戴顿燃气有限公司、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3103民初1612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本纪,云南星震(芒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星震(芒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戴顿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K88TKX5,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老海埂路260号4幢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52524L,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29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德宏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571897464T,住所地云南芒市工业园区帕底片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云南戴顿燃气有限公司、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宏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14元,依法减半收取6657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玲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