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曼荼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曼荼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睿宸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3654号
原告:***荼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35507481,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00号创新园F区5号楼。
法定代表人:鲁冰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浩中,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睿宸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587582221K,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百寿路8号1栋12层12号。
原告***荼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荼罗公司)与被告成都睿宸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曼荼罗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荼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莹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石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