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执保1675号
申请人:***荼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35507481,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00号创新园F区5号楼。
法定代表人:鲁冰青,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保障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傅某军。
申请人***荼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保障局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荼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保障局银行存款2352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荼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障局银行存款2352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成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潘家嘉
书 记 员 钱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