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曼荼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曼荼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镇江瑞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91民初2806号之一
原告:***荼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新区。
法定代表人:鲁冰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浩,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晨旭,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镇江瑞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潘杰。
原告***荼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瑞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荼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荼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且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荼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瑞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38元,诉前财产保全费3358元,合计8096元,由原告***荼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 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卢娓娓
书 记 员  潘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