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5505号
原告:***荼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35507481,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00号创新园F区5号楼。
法定代表人:鲁冰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浩,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晨旭,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成都能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686302045A,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大道一段57号3栋1单元1201室。
法定代表人:付俊森。
原告***荼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能创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荼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荼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荼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49元,诉前财产保全费3069元,合计7518元,由***荼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钱文君
书 记 员 黄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