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十堰市郧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22执775号之一
被执行人:湖北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683327885,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西湖一路**。
法定代表人:王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十堰市郧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北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8×××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66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祥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赵鹏联系电话:13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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