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湖北百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振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5民初1664号 原告:***,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7201610478800,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和解等。 被告:湖北百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散花镇碧桂园江湾城商业街07号楼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8DNQU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振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北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上巴河镇人民政府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683327885。 法定代表人:王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 原告***诉被告湖北百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振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42元,由原告***负担1342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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