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凯灵船厂(舟山四八零六工厂)

浙江凯灵船厂、宣城市溪口白云洞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执134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船厂(舟山四八零六工厂),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沿港西路**,组织机构代码:148693309。

法定代表人葛付祥。

被执行人宣城市溪口***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溪口镇华阳社区街道组织机构代码:790148383。

法定代表人罗三保。

被执行人罗三保,男,1957年3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船厂(舟山四八零六工厂)与被执行人宣城市溪口***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罗三保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据的(2019)浙0902民初2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4400元,受理费5800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宣城市溪口***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方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存款、车辆、股权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无房产,无股权,被执行人罗三保有2013年注册的皖BC××××大众牌车辆,因该车辆在安徽且未控制到位,处置价值较少,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作出对宣城市溪口***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和对罗三保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的执行措施。截止2020年12月16日,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为30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亦没有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浙0902执134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顾祥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