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23民初281号
原告:湖南天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朱家岗居委会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姚明铎。
诉讼代表人:丁宜,湖南天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浙江**船厂,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沿港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葛付祥。
原告湖南天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船厂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2020年3月9日,原告湖南天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浙江**船厂已经偿还所欠款项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天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湖南天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南天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交纳。
审 判 员 闵海东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晓艳
书 记 员 刘 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