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铧正鑫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824民初1011号
原告:***,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苍溪县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朝贵,苍溪县东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中铧正鑫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西交乡刘家屯村安置小区8栋一单元8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原告***与被告***、**、中铧正鑫路桥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88元,减半收取29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