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铧正鑫路桥有限公司

普格县元华租赁服务站、中铧正鑫路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8民初554号
原告:普格县元华租赁服务站,住所地普格县普基镇下坝村3组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428MA65A6DC43。
责任人:李元华。
被告:中铧正鑫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西郊乡尤家屯村四组安置小区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4HG8B9P。
法定代表人:赵洁。
本院在审理普格县元华租赁服务站与中铧正鑫路桥有限公司关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2021年12月2日,原告普格县元华租赁服务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普格县元华租赁服务站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68.00元,减半收取534.00元,由原告普格县元华租赁服务站负担。
审 判 长 黄 丽 平
审 判 员 阿支乃古日
人民陪审员 罗 香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罗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