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铧正鑫路桥有限公司

中铧正鑫路桥有限公司、西昌环球邛海滨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财保23号
申请人:中铧正鑫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西郊乡尤家屯村。
法定代表人:赵洁,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西昌环球邛海滨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航天大道4段。
法定代表人:高雪松,公司经理。
申请人中铧正鑫路桥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昌环球邛海滨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1167××××0399号银行账号、西昌金信村镇银行9901××××4244号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计1852794.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铧正鑫路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昌环球邛海滨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1167××××0399号银行账号、西昌金信村镇银行9901××××4244号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计1852794.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龚亚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卢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