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32民初182号
原告:吉克尔进子,男,彝族,1988年11月19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被告:中铧正鑫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西郊乡尤家屯村四组安置小区8栋1单元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4HG8B9P。
法定代表人:赵洁,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吉克尔进子与被告中华正鑫路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5日立案。原告吉克尔进子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克尔进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克尔进子撤诉。
案件受理费5798.00元,减半收取2899.00元,由原告吉克尔进子负担。
审判员 贾启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