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32民初577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7月10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告:***,男,汉族,1991年8月7日出生,四川省峨眉山市人,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告:中铧正鑫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西郊乡。
法定代表人:赵洁。
原告***与被告***、中铧正鑫路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波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沙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