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4民初2535号
申请人:长沙绿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产业基地蓝田北路1号梦工厂工业配套园二期A4栋105。
法定代表人:许何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杨,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安福气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经济开发区安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家喜,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长沙绿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安福气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绿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湖南安福气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湖南安福气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湖南安福气门有限公司其他等值资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二、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长沙绿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汤德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向 柳
书 记 员 朱晓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