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绿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绿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安福气门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4执保3号
申请人:长沙绿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产业基地蓝田北路**梦工厂工业配套园**长沙绿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105。
法定代表人:许何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安福气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经济开发区安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家喜,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长沙绿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安福气门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作出(2022)湘0724民初25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湖南安福气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湖南安福气门有限公司其他等值资产。
2022年1月6日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四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安福气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湖南安福气门有限公司其他等值资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如系轮候查封、冻结、扣押的,自转为正式查封、冻结、扣押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长沙绿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周海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何 菲
书 记 员 彭子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