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2民初4157号
原告:***,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告:福建省金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城关海坛东路东段北侧豪香御景花园3幢805室。
法定代表人:林嘉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珍,福建泰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连治,福建泰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金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质蕴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文静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