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万佳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万佳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办事处塘北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1628号
原告:福建万佳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丹霞路华港翠园21幢底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6615947XB。
法定代表人:蓝志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江,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俊杰,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办事处塘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东塘北街346弄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50303B288442565。
法定代表人:郑秀青,主任。
原告福建万佳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办事处塘北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万佳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交诉讼材料,并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万佳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万佳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5元,减半收取计116.75元,由福建万佳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伟英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卢 航
书 记 员 张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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