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万佳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万佳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人民政府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778号
原告:福建万佳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丹霞路华港翠园21幢底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6615947XB。
法定代表人:蓝志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江,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俊杰,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平和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303003712943T。
负责人:许金焕,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阳春,福建讼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山,福建讼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万佳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人民政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全部履行了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万佳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6.5元,减半收取计1,093.25元,由原告福建万佳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燕玲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黄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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