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万佳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万佳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办事处新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267号
原告:福建万佳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丹霞路华港翠园21幢底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6615947XB。
法定代表人:蓝志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江,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俊杰,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办事处新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涵街3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50303B24342662C。
法定代表人:徐旭,主任。
原告福建万佳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办事处新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万佳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万佳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2元,撤诉减半收取1306元,由原告福建万佳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志忠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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