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万佳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万佳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1368号
原告:福建万佳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丹霞路华港翠园21幢底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6615947XB。
法定代表人:蓝志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江,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俊杰,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六一东路629号**社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剑英,职务:主任。
本院在原告福建万佳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万佳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10元,由原告福建万佳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健凤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杨 哲
书 记 员 林晓红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