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万佳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办事处苍然社区居民委员会、福建万佳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1792号
原告:福建万佳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丹霞路华港翠园21幢底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6615947XB。
法定代表人:蓝志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俊杰,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江,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办事处苍然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宫下路苍然社区居委会。
负责人:黄建斌,主任。
原告福建万佳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办事处苍然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福建万佳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全部履行了庭外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万佳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5元,减半收取计116.75元,由原告福建万佳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福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郑晓婷
书 记 员 沈惠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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