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万佳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万佳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办事处宫下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963号之一
原告:福建万佳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丹霞路华港翠园21幢底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6615947XB。
法定代表人:蓝志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江,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俊杰,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办事处宫下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宫下路A7-10宫下社区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50303B24341950Y。
法定代表人:陈东,主任。
原告福建万佳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办事处宫下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万佳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8元,撤诉减半收取73.4元,由原告福建万佳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勇前
二O二二年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蓝楚楚
书 记 员 张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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