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川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4)岚刑初字第158-1号
附带民事原告人***,男,汉族,1962年4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系*某乙的父亲。
附带民事原告人***,女,1963年8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某乙的母亲。
上述原告共同诉讼代理人连雪飞,福建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福州川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系闽A951C3C3号货车所有人)
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君竹边防大楼5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诉讼代理人徐某某,男,1987年1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人***,男,汉族,1971年2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小学文化,驾驶员,住平潭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诉讼代理人***,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4)10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福州川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事情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福州川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起诉。
二、准许附带民事原告人福州川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