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72执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海安水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港前路****楼**。
主要负责人:李贵,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同明,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金洋路浦鑫苑******iv>
法定代表人:朱建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广东海安水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三案中,被执行人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生效的(2019)粤72民初937-939号民事判决。执行中,经调查保险、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船舶等管理部门及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16055.2元(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0月29日),并负担三案案件受理费11575.2元,均未实现。本院已于2020年2月24日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伟莉
审判员 罗 春
审判员 黄耀新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晓彬
书记员 欧阳梓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