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安水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市奋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东海安水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民初325号
原告:苏州市奋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长江路556号1幢1509室。
法定代表人:朱忠卫,执行董事。
被告:广东海安水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八旗二马路48号主楼1801房(仅限办公用途,不可作厂房使用)。
法定代表人:范嵩。
被告:广东海安水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仁化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仁化县丹霞开发区金霞小区A面。
负责人:樊文博。
原告苏州市奋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海安水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东海安水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仁化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万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市奋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为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5050元,本院予以退还5025元给原告。
审 判 长 江晓华
审 判 员 张丽珊
审 判 员 何伟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理文
书 记 员 郭志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