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6民初2673号
申请人:广州维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81号A4栋14-1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东江环保蓝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滨海经济开发区东一路东、二路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广州维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463176.24元或其它同等价值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463176.2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