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维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维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潍坊东江环保蓝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6民初2673号 申请人:广州维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81号A4栋14-1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东江环保蓝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滨海经济开发区东一路东、二路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广州维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463176.24元或其它同等价值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463176.2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