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鑫源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

德州市德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平原县鑫源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02执16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天衢工业园果园与德惠大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战士利,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原县鑫源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地址:山东省平原县平安西大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代志涛,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1402民初4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平原县鑫源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14011403014205000846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6334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昭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崔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