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26执保1275号之四
申请人:**一,男,汉族,住高密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平原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平原县;
被申请人:平原县鑫源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住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一与***、***、平原县鑫源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7日生效的(2020)鲁1426财保204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申请人**一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平原县鑫源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的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平原支行营业部的账户存款10339.83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胜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