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6民初2969号
申请人: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振,该公司资产中心职工。
被申请人:平原县鑫源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
住所地:平原县平安大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平原县。
申请人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平原县鑫源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其名下的02-00188号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平原县鑫源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英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穆春燕
书 记 员 王振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