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12民初5100号
原告沈阳宝石金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通智汇(西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沈阳宝石金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全通智汇(西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宝石金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宝石金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宝石金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1.00元,减半收取1,165.50元,由原告沈阳宝石金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余姝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