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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宝石金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12执2129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纠纷已解决,故对申请人的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 远 执行员 芦 威 执行员 任松波
书记员 张 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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