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鄂0323民初1052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现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十堰华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千福上庸城1号楼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795902410Y。
法定代表人:周克全,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思航,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十堰华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十堰华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欠款50589元。事实与理由:从2018年至2019年期间,十堰华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需要在原告处赊购原材料。2021年12月9日,原告将材料单交于十堰华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计蔡光焰处,其向原告出具一张材料款收条,十堰华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累计拖欠原告货款50589元。
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十堰华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付欠款,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十堰华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于2025年5月6日前向原告***付清欠款50589元。
二、本案受理费106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33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佘云国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蔺紫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