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323执异10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代理人:杨飞,湖北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十堰华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十堰华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认为本院执行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其与十堰华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早在2020年4月13日就已对十堰华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竹山县交通运输局应收工程款在310万元内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2021年3月31日申请强制执行。现竹山法院从竹山县交通运输局扣划了十堰华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953652.33元,竹山县交通运输局认为该笔工程款系为竹山县农村商业银行借款提供的质押担保,法院预将该款项交付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该行为将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请求立即中止给付,按照法院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先后顺序受偿。
本院查明,***与十堰华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13日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对十堰华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竹山县交通运输局应收工程款在310万元内进行了冻结,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3民终22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十堰华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其中第一笔100万元自2018年8月18日起计算利息,第二笔100万元自2018年8月21日起计算利息),同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0元,执行费22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已实际执行到位35509.97元,剩余部分因被执行人十堰华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被他案控制无法处分,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后经协调,将十堰华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竹山县交通运输局工程款9953652.33元扣划至本院。竹山县交通运输局认为该笔工程款已质押给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出函请求本院依据质押合同分配。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异议人***认为本院预将从竹山县交通运输局扣划的工程款交付给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本院只是就该案款如何分配征求个权利人意见,并未形成分配方案,亦未交付,执行行为并未发生。异议人***的异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袁智禄
审判员 袁红卫
审判员 柯双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姚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