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华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十堰华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323民初781号
原告:***,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鱼童,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十堰华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千福上庸城。
法定代表人:周克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思航,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
法定代表人:任化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宪会,公司员工。
被告:竹山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陈四海,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远涛,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十堰华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竹山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十堰华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竹山县交通运输局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明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