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财保147号
申请人:泰安市明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宝龙城市广场B4-2013室。
被申请人:泰安老屯刘家大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龙潭路梦泰山啤酒城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3MA3PF46X6L。
被申请人:刘利清,女,汉族,1979年6月20日出生,住莱芜凤城。
被申请人:张冰,男,汉族,1979年6月29日出生,住泰安市。
申请人泰安市明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7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交纳保全费1370元并用担保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安市明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安老屯刘家大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刘利清、张冰名下银行存款17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尹栋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