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明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泰安市明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泰安老屯刘家大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执保152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明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宝龙城市广场B4-2013室。
被执行人:泰安老屯刘家大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龙潭路梦泰山啤酒城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3MA3PF46X6L。
被执行人;刘利清,女,汉族,1979年6月20日出生,住莱芜凤城。
被执行人:张冰,男,汉族,1979年6月29日出生,住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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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明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7万元。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20)鲁0902财保147号之一裁定书。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明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泰安老屯刘家大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刘利清、张冰名下银行存款17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京富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