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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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8043号
原告:金华市捷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上**。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开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杭长时代花园19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原告金华市捷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开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金华市捷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捷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捷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3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捷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