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开腾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捷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等浙江开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8043号 原告:金华市捷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上**。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开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杭长时代花园19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原告金华市捷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开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金华市捷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捷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捷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3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捷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