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浙0903民初605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4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开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杭长时代花园19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功***(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开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90元,减半收取199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陈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