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桂江造船有限公司

青岛吉尔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中船桂江造船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1民初3281号之二
原告:青岛吉尔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镇工业园吉尔路。
法定代表人:英广占,经理。
被告:中船桂江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钱鉴路54号。
法定代表人:曾令强,总经理
原告青岛吉尔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被告中船桂江造船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青岛吉尔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法庭辩论前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000元,后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吉尔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3元,原告在法庭辩论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诉讼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诉讼保全费624元,由原告青岛吉尔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