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民申34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船桂江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万秀区钱鉴路54号。
法定代表人:曾令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
再审申请人中船桂江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4民终1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桂江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提交的《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征求意见表》是伪造的,桂江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存在异议,二审法院采信该证据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是错误的。(二)桂江公司向***发出《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及在报纸刊登《终止劳动合同声明》,仅是告知***对于合同期满后桂江公司的意愿,***作为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可以对劳动合同期满后是否续订以及如何续订发表意见,不受桂江公司的通知和声明禁锢。在接到通知后,***并没有向桂江公司提出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也没有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甚至不同意桂江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意见也没有提出过,其在2017年6月27日劳动仲裁中提交的《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征求意见表》是空白的,距其劳动合同期满时间已过去一个月,说明其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续订的意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5月31日期满,桂江公司于2017年6月1日终止劳动关系,不存在违法情形。二审法院认定桂江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并判决桂江公司向***支付经济赔偿金是错误的。故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自1990年12月起在桂江公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之规定,***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其本人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桂江公司在***并未就最后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及订立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发表意见的情况下,就单方向***发出《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并于2017年5月29日登报声明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二审法院认定桂江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并判决其向***支付经济赔偿金,并无不当。桂江公司主张***提交的《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征求意见表》是伪造的,依据不足,且有无该证据均不影响对桂江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这一事实的认定,桂江公司主张二审法院采信证据有误,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桂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船桂江造船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覃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肖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