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403执保261号
申请人:***,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
被申请人:中船桂江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钱鉴路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桂04民终824号原告***与被告中船桂江造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查该案民事判决书已于2018年11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中船桂江造船有限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赔偿金141160.52元及利息(利息另计)给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被告至今未依法履行上述义务。2018年12月5日,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障顺利执行,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中船桂江造船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上述标的额为限,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申请人中船桂江造船有限公司价值141165.5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