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执95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433号九楼自编906之二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77784185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科环华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连云路2号6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N580J。
法定代表人:***。
广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科环华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112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民终8374号、(2022)粤01民终8374号之一《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电力设备维护服务费XXX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及违约金XXX元、电力设备拆除费用XXX元等。经申请人向本院提起执行申请,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违约金XXX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期限自2022年11月15日起二年)。
2.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工商总局等情况进行调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广州科环华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尾号6459账户(期限自2022年7月12日起一年),无实际扣划得款;此外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及被执行人下落。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又无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需续冻、扣划,申请人须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洁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轩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思